房企不得无故拖延开盘时间
禹州的房价
牵动着老百姓的心
不断上涨的价格
可能要得到有效控制了
“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对外销售,更不能以认购、
认筹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9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我省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
房企不得无故拖延开盘时间
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
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
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公示这些信息
通知提出,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开盘销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检查,
不符合公示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可暂停项目网签。
这16种商品房销售行为违法违规
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 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未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证号; 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 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甚至高于备案申报价格进行销售;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 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 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 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特别是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数量和价格情况; 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 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 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 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 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销售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
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第1—6条行为的:
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依法进行处罚,或交由其他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7-16条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
整改到位前暂停网签、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置。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
计入行业信用档案
通知还要求,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
不得炒卖房号; 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 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不得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不得提供“首付贷”等其他金融服务; 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销售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
计入中介行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通报曝光,
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还要求,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
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督促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代理销售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依法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移交,并加强信息公开共享,
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6月28日
《人民日报》等媒体
官方微信发布消息
七部门联合出拳
这30城将开展房地产专项治理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为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委,
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决定于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北京、上海等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将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
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整治重点是什么?
本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包括
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
等四个方面:
一是打击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抢房假象、哄抬房价、违规提供“首付贷”等投机炒房团伙;
二是打击暴力驱逐承租人、捆绑收费、阴阳合同、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侵占客户资金、参与投机炒房的房地产“黑中介”;
三是打击从事违规销售、变相加价、一房多卖、霸王条款、价格欺诈以及限制阻挠使用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是打击发布不实房源和价格信息、进行不实承诺等欺骗、误导购房人的虚假房地产广告。
30个城市有哪些?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武汉、成都、长沙、重庆、西安、昆明、佛山、徐州、太原、海口、宁波、宜昌、哈尔滨、长春、兰州、贵阳。
下一步,住建部还将扩大城市范围,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督查问责机制
此次七部门要求,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方,要加大督察力度。
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期待调控政策一出
立竿见影
大家都能
买的起房
住的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