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
城镇化率越来越高
对老百姓来说,
最关心的莫过于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
为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2011年,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实行新的农村拆迁补偿政策。
禹州也在2017年3月份,出台了
《禹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解读如下:
城市规划区是指禹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5年—2030年)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
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为国有用地而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
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
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仍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
或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虽已变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
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二、指出《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指出,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等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明确了相关房屋征收程序
《办法》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一是街道办事处(建制镇政府)在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前,
会同市规划、国土、住建、财政等部门,
对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和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
二是街道办事处(建制镇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
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拟定征收补偿意见,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征求意见。
三是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修改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进行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四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街道办事处(建制镇政府)
及时书面通知市国土、规划、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
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税务登记、
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办法》明确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
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费用。
其中: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参照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许政〔2016〕63号)予以货币补偿。
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建筑,原则上按违法建筑处理,
但积极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的,
参照许政〔2016〕63号文件减半给予货币补偿;
在规定时间内未签约搬迁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物及青苗补偿费参照许政〔2016〕63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补偿费用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赔付。
对工矿、企业等非住宅房屋参照许政〔2016〕63号文件予以货币补偿,另给予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安置房为期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户籍人口3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从签约搬迁之日起一次性补助18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为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附1: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